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明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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