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孫麗華 被告 蔡崴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崴森刑事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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