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林陳照美 被告 葉威伸 附民被告 蔡崴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