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鍾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一字型及十字型螺絲起子各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鍾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一字型及十字型螺絲起子各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偵字第415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扣得之螺絲起子2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竊盜案件所用,業據其於偵訊中供承明確,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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