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勤億蛋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 張宗存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主張、證據均引用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五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