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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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2號

上訴人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

被上訴人 姚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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