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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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諾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8日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諾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諾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8日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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