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告 賴普騰

被告 阮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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