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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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60號
原   告 京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汶芯
訴訟代理人  鍾芃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雅茜統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9 年度 板簡 字第 3260 號裁定(110.01.1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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