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60號
原 告 京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汶芯
訴訟代理人 鍾芃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雅茜 、統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