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54號原告 呂冠緯
林建良 陳仕瀚 楊宗霖 林瑜萍 吳佳明 簡銘鋒 胡文欽 蘇靜萱 李佳玲 陳建昌 蔡慶模 程耀儒 陳紫菱 劉威賢 賴宗良 魏永杰 黃郁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40,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255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給付工資等事件,其中請求所欠薪資1,325,171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然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即7,084元(計算式:14,167元2=7,0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171元(計算式:25,255元-7,084元=18,171元)。故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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