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游聖臨 被告好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