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郭黃志彥 被告 陳建彰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易字第3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凃啟夫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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