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簡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花簡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3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6年4月1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王聰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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