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坦承犯行不諱,且相關證物均已扣案,業無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又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亦無逃亡之虞,並無羈押之必要,爰請求淮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96年度訴字第10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等情形,而裁定於96年3月7日羈押,茲因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雖已坦承運輸毒品之犯行,然所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1級毒品罪之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難以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俞秀美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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