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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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重儒 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件:
(一)聲請人稱民國97年7月遭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餐食單位裁員致毀諾等語,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該外包餐食單位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補提95年至97年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稱扶養父親 黃金練 、母親 黃葉素梅 ,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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