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小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埔小字第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陳炫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3年8月6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
銀行)申辦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3年10月起即未依約
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萬4,525元(含本金2萬9,100元及
利息),復大眾銀行於94年1月25日將前揭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4年8月29日
再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大眾銀行
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原告依民法第
474條及第477條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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