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城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濬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濬澤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方濬澤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本案起因於告訴人 劉詠涵 不當將其雙腳放在高鐵椅子
上拍照而惹眾怒之情狀,被告雖有不滿,亦應節制其發言尺
度,考量全案始末及被告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動機、目的
、所受刺激與手段,及被告受教育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
(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鴻源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37號
被告方濬澤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路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濬澤於民國109年9月6日上午9時14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住處,使用智慧型手機設備連結網際網
路至「Dcard」社群網站,見 徐暐晴 (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偵辦)以暱稱「@yy99」刊載劉詠涵將腳翹在高鐵椅子
上之照片,且留有「網霉素質真的很差腳翹在高鐵椅子上(
圖)公布帳號(更還有很多!)」等言詞,明知「Dcard
」社群網站係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以暱稱「澤仔」在該貼文第B512樓層留言辱稱
:「就只是個花瓶裡面藏著臭鮑魚,內在如空殼真的可憐」
等語,致生損害於劉詠涵之名譽。
二、案經劉詠涵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濬澤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共犯徐暐晴之供述及告訴人劉詠涵之
指訴情節相符,復有「Dcard」社群網站文章截圖照片、狄
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5日狄卡字第109091403號函
及檢附之會員基本資料及警製通聯調閱查詢單等附卷可資佐
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檢察官張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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