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正揚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偵字第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涂正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涂正揚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3年間某日起至104年10月間某日止,提供其臺中市○區○○街○○巷○○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利用香港六合彩每週開獎3期,每月12期,每期由號碼01到49號,開出6個號碼等特性,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二星、三星、特別號」等各式玩法之賭博,並聚集包括 簡美靜 (其所涉賭博案件,另案偵辦中)在內之不特定之人向之圈選號碼,與其等賭博財物。涂正揚所經營之賭博賭法係由賭客於每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簽選號碼後,以傳真方式或至上址住處簽選號碼向涂正揚下注,每注金額新臺幣(下同)75元不等,簽中之彩金則以每注100元計算,嗣再與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相互核對,若賭客選擇「二星」之玩法,簽中香港六合彩之2個組合號碼,每注可得57倍彩金,若選擇「三星」玩法,簽中香港六合彩之3個組合號碼,每注可得570倍彩金。選擇「特別號」玩法之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當期開出之特別號,每注可得36倍之彩金。上開各種賭博方式,如賭客均未簽中,則所繳之賭資即歸涂正揚所有,其即以此從中牟利,而其與賭客簡美靜係互以銀行帳戶轉帳之方式交付賭金及中獎彩金。嗣因法務部調查局發現涂正揚之新光銀行大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異常,經清查涂正揚上開帳戶,知涂正揚前揭帳戶與簡美靜所有之臺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有異常資金往來,經警詢線通知簡美靜及涂正揚到場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①被告涂正揚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②證人簡美靜於警詢之證述、③員警職務報告、④被告新光銀行大墩分行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查詢結果、⑤簡美靜臺中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後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係以一個營利目的,而數次實施各屬包括一罪之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各個舉動,無從分割為數個賭博行為,是其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三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意圖藉聚眾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投機之賭風惡習,所為甚不可取,惟考量被告自承經營時間約一年多,每期賭金約十幾萬元,及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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