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譚信勝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譚信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譚信勝,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