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5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六簡字第228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內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