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95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附表恐嚇取財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簡字第7501號判決及相關卷證可稽。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雖宣告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然其係於該條例施行前之96年4月2日通緝在案,並於該條例施行後之96年7月21日緝獲入監服刑,並非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予以減刑,是受刑人之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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