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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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2月2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06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1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0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就易服勞役之標準,由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項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即新臺幣300元以上90
0元以下折算1日),變更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使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較短之勞役期限執行完畢,此應屬較有利之變更,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新法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秦富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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