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01號、96年度偵字第3319號、95年度偵字第17528號、96年度偵字第3856號、第4158號、第3350號、第4161號、第4870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411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及追加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戊○○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貳伍所示之各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
一、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八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五年十月間起,於附表編號一至二五所示之時間、地點,趁如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五所示之財物得手。嗣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發現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戊○○於本院當庭表示認罪,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此有本院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審判筆錄一份附卷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二十三張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其先後二十五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各竊盜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有完全謀生能力,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竟圖不勞而獲,觸犯本案多次竊盜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貪圖不法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尚屬平和,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稍見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檢察官已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被告犯罪之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均減處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又該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前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到案者,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臺非字第十二號判決參照)。被告雖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通緝,然業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經緝獲到案,有本院通緝書、撤銷通緝書在卷足憑,尚非不得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之時間│地點│行竊方法│被害人│所竊財物│├──┼──────┼──────┼────┼───┼──────┤│一│95年10月27日│臺南縣新化鎮│①趁被害│寅○○│行動電話1支│││16時25分許│中山路384之1│人未注意││(NOKIA牌)││││號「AA鞋坊」│②徒手方│││││││式│││├──┼──────┼──────┼────┼───┼──────┤│二│95年10月19日│臺南縣善化鎮│①趁被害│辛○○│行動電話1支│││18時許│中山路373號│人未注意││(LG牌)││││「龍韻服飾」│②徒手方│││││││式│││├──┼──────┼──────┼────┼───┼──────┤│三│95年10月21日│臺南縣永康市│①趁被害│天○○│黑色皮包(內│││中午12時許│永康市○○路│人未注意││有身分證、信││││19號「龍韻服│②徒手方││用卡各1張、││││飾」│式││現金新臺幣50│││││││00元、MP4)│├──┼──────┼──────┼────┼───┼──────┤│四│95年10月26日│臺南市安南區│①趁被害│戌○○│行動電話1支│││上午11時6分│安和路五段95│人未注意││(明碁牌)│││許│號「 芝琳華哥 │②徒手方││││││爾內衣」│式│││├──┼──────┼──────┼────┼───┼──────┤│五│95年10月30日│臺南縣永康市│①趁被害│甲○○│行動電話1支│││15時許│中山路7號「│人未注意││(NEC牌)││││莉晶美容院」│②徒手方│││││││式│││├──┼──────┼──────┼────┼───┼──────┤│六│95年11月7日│臺南市東區崇│①趁被害│申○○│行動電話1支│││中午12時許│明11街52巷16│人未注意││(MOTOROLLA││││號「 斐芝 妮服│②徒手方││牌)││││飾店」│式│││├──┼──────┼──────┼────┼───┼──────┤│七│95年11月9日│臺南市南區觀│①趁被害│子○○│行動電話1支│││中午12時許│光城44號「小│人未注意││(LG牌)││││魔女服飾店」│②徒手方│││││││式│││├──┼──────┼──────┼────┼───┼──────┤│八│95年11月10日│臺南市東區崇│①趁被害│丑○○│行動電話1支│││中午12時許│道路108號「│人未注意││(NOKIA牌)││││依林服飾店」│②徒手方│││││││式│││├──┼──────┼──────┼────┼───┼──────┤│九│95年11月14日│臺南市南區新│①趁被害│ 林佩慈 │行動電話1支│││15時許│孝路58號「女│人未注意││(NOKIA牌)││││人街服飾店」│②徒手方│││││││式│││├──┼──────┼──────┼────┼───┼──────┤│十│95年11月14日│臺南市中西區│①趁被害│午○○│行動電話1支│││16時許│國華街三段16│人未注意││(NOKIA牌)││││巷26號「侑の│②徒手方││││││手工坊」│式│││├──┼──────┼──────┼────┼───┼──────┤│十一│95年12月8日│臺南市北區北│①趁被害│卯○○│行動電話1支│││20時許│安路一段79號│人未注意││(NOKIA牌)││││「伊屋服飾店│②徒手方││││││」│式│││├──┼──────┼──────┼────┼───┼──────┤│十二│96年1月23日│臺南市西區西│①趁被害│辰○○│行動電話1支│││15時許│門路四段507│人未注意││(DOPOD牌)││││巷1號「快樂│②徒手方││││││家族幼稚園」│式│││├──┼──────┼──────┼────┼───┼──────┤│十三│95年11月1日│臺南縣永康市│①趁被害│庚○○│行動電話2支│││13時44分許│民族路335號│人未注意││(LG牌、 東森 ││││「迪克精品坊│②徒手方││國際牌)││││」│式│││├──┼──────┼──────┼────┼───┼──────┤│十四│95年11月2日│臺南縣永康市│①趁被害│宙○○│行動電話1支│││中午12時45分│崑山里大仁街│人未注意││(易利信牌)│││許│5號「MINA鞋│②徒手方││││││店」│式│││├──┼──────┼──────┼────┼───┼──────┤│十五│95年11月25日│臺南縣永康市│①趁被害│丁○○│行動電話1支│││中午10時30分│中山南路1058│人未注意││(GPLUS牌)│││許(起訴書誤│號「 艾斯婕 服│②徒手方│││││載為11時30分│飾店」│式│││││)│││││├──┼──────┼──────┼────┼───┼──────┤│十六│95年12月19日│臺南縣永康市│①趁被害│未○○│行動電話1支│││15時許│復國一路236│人未注意││(國際牌)││││號1樓「伊甸│②徒手方││││││園托兒所」教│式││││││室內││││├──┼──────┼──────┼────┼───┼──────┤│十七│95年12月28日│臺南縣永康市│①趁被害│乙○○│現金新臺幣│││11時30分許(│中山南路1030│人未注意││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號「創意市集│②徒手方│││││14時)│服飾店」│式│││├──┼──────┼──────┼────┼───┼──────┤│十八│96年1月1日│臺南縣新市鄉│①趁被害│酉○○│行動電話1支│││上午10時40分│仁愛街285號│人未注意││(BENQ牌)│││許│「熊家族服飾│②徒手方││││││店」│式│││├──┼──────┼──────┼────┼───┼──────┤│十九│95年11月5日│臺南縣新化鎮│①趁被害│丙○○│行動電話1支│││上午11時許│竹林路32號「│人未注意││(MOTOROLLA││││ 瑪丹娜 服飾店│②徒手方││牌)││││」│式│││├──┼──────┼──────┼────┼───┼──────┤│二十│95年11月27日│臺南縣新化鎮│①趁被害│癸○○│行動電話1支│││19時44分許│中山路521號│人未注意││(三星牌)││││「穿衣閣服飾│②徒手方││││││店」│式│││├──┼──────┼──────┼────┼───┼──────┤│二一│95年12月19日│臺南縣新化鎮│①趁被害│壬○○│行動電話1支│││16時許│中山路207號│人未注意││(OKWAP牌)││││「育英幼稚園│②徒手方││││││」│式│││├──┼──────┼──────┼────┼───┼──────┤│二二│95年11月15日│臺南市中西區│①趁被害│己○○│行動電話1支│││14時20分許│中山路124號│人未注意││(MOTOROLLA││││「銀飾達人店│②徒手方││牌)││││」│式│││├──┼──────┼──────┼────┼───┼──────┤│二三│96年1月4日14│臺南縣永康市│①趁被害│亥○○│行動電話1支│││時許│永二街393巷2│人未注意││(NOKIA牌)││││號「二王幼兒│②徒手方││││││園」│式│││├──┼──────┼──────┼────┼───┼──────┤│二四│96年1月24日│臺南縣永康市│①趁被害│巳○○│行動電話1支│││20時20分許│復國一路328│人未注意││(三星牌)││││號1樓「淇朵│②徒手方││││││服飾店」│式│││├──┼──────┼──────┼────┼───┼──────┤│二五│95年12月18日│臺南市○○路│①趁被害│宇○○│行動電話1支│││13時許│36號「牧群幼│人未注意││(NOKIA牌)││││稚園」│②徒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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