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謝鴻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鴻美(原名: 李謝鴻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鴻美(原名:李謝鴻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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