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素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依借款明細交易日民國97年2月5日之計息起迄日為民國97年2月4日~民國97年2月4日,則請求民國97年1月27日起算利息依據)
二、債務人葉素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