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27號聲請人 盧清和 特別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元,並應提出相對人及其三名胞姊之戶籍謄本及聲請人父母之除戶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願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說明相對人是否未婚、無子女。)。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