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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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58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之第二段第六行關於「原告甲○○」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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