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50號
原 告 王世當
被 告 鄧阿輝 ( 鄧聲榜
子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阿輝(鄧聲榜身分證號Z000000000的父親)之後
代子孫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鄧阿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按繼
承人之姓名更正起訴狀之記載,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