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55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邱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1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另
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