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明珠余季昀 (即 余柏昇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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