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明珠 、 余季昀 (即 余柏昇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