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4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49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499號債權人 林彥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怡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劉怡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