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森政 被告 許俊生 原告與被告許俊生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23,820元【計算式:
3,977,123元+美金60,656.82元×30.445(訴訟繫屬日103年10月16日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30.445)=3,977,123元+1,846,697元=5,823,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