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文榮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87,882元為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吳文榮早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95年7月5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吳文榮並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