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韋華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1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韋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賴韋華於民國100年9月29日4時20分許,騎乘牌照號碼122-LFB號之重型機車,沿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往桃園市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汽車行駛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前時,適有未依規定行走於行人穿越道,而自賴韋華對向車道橫越道路之行人 徐建忠 行經該處,賴韋華因而撞及徐建忠,致其因而倒地並受有顱內出血、顏面骨骨折之傷害。詎賴韋華肇事後,竟未下車對徐建忠施以救護,反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場(所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部分另行審結)。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翻拍畫面後,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賴韋華涉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害人徐建忠之妻 徐傅金妹 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1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蘇昌澤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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