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英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余英豪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確定;另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4月、7月確定,上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12月
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7年6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8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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