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請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遺失,並由警察機關所出具「已載
明完整票據內容」之報案登記證明文件(★即警察機關出具之報案之證明文件內應詳細載明所該遺失本票之以下各事項:①發票人、②發票日、③到期日、④票面金額、⑤本票號碼、⑥受款人、⑦擔當付款人、⑧付款地、⑨發票地)。㈡★如原本票上並無前開所示部分事項內容記載,亦應一併於警察機關之報案登記之證明文件內敘明之。
㈢如有原遺失之本票影本,或其他足以開示該本票要旨及辨認該本票之事項之相關文件,請一併補正提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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