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3號原告 魏金銘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 陳惠珠 訴訟代理人 王鳳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譚鈺陵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3號原告 魏金銘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 陳惠珠 訴訟代理人 王鳳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