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1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卜維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相對人姓名,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