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 劉呂小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3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399││├─┼───────────────┼──────────────┼────┼───┼────┼───┤│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