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888號抗告人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秋文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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