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慧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慧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慧琴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等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2罪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30日109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04號新竹地檢111年度撤緩速偵字第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636號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2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7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636號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8月23日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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