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鍾旻桓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109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90號、第4091號、第4712號、第4713號、第4714號、第4715號)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原記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就附表「原內容」所示之記載,茲發現有誤,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麒維附表:
原內容更正後內容標題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教示欄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