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518號異議人 王冰嫻 異議人因債權人 林育慧 對債務人盛粒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08、第514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就債權人林育慧對債務人盛粒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請求所發之支付命令,該債務人係盛粒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異議人王冰嫻,是上開支付命令與異議人王冰嫻並無關聯,異議人遽就上開支付命令而為異議,與法不符,自應駁回。至於異議人所陳,業於105年12月9日辭任債務人盛粒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惟依債權人提出之106年3月13日在職證明,及106年5月10日盛粒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之負責人仍為異議人王冰嫻,依形式觀之,異議人王冰嫻為債務人盛粒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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