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84號原告 洪鳳珠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法扶律師被告德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 訴訟代理人 黃勝助
林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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