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87號抗告人 陳家章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等事項,經原審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合程式予以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不服刑事煙毒等案件,致使抗告人身受冤獄。本案因審判(抗告人誤植為審制)問題,審判不公在先,致使抗告人遭受冤枉判決確定,在官司進行中,應給予抗告人合理程序,而不應半途終止造成冤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抗告人所涉及之海洛因煙毒販賣罪行,現已更改為三審制,依刑法第2條規定,應適用變更後之法律云云。經核抗告意旨並未具體說明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處,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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