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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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鴻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姓名「 曹鴻麟 」均應予更正為「曾鴻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被告姓名固記載「曹鴻麟」,惟以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年籍資料,對照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偵卷內筆錄被告之年籍資料與簽名等,可知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被告姓名實為「曾鴻麟」,是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姓名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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