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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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14號原告丙○○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複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