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泉村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以信託為原因,於民國104年1月8日
辦理登記之部分,權利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附表,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周泉村於民國104年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需附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