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政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85號),前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結,茲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85號繫屬審理,並就被告所涉部分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改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後,於111年4月20日宣判。又原告於該案被告所涉部分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之111年3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偽造文書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自屬違背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王子謙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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