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穎青
曾惠仙許佳雯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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